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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4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天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天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080号原告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仇德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龙昌,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天春,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市松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天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凭公告费收据)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林美芳人民陪审员  高 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斌心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