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1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吕明与郭淑英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郭淑英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443号之一原告:吕明。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淑英,系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北联市场2区4楼4392号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高飞锦,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诉被告郭淑英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