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与孙宁、熊李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孙宁,熊李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被执行人孙宁。被执行人熊李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浔行非审字第301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宁、熊李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宁、熊李苹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宁、熊李苹的银行存款624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先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