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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208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力,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丹红审 判 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朱世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存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