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才诉被告李长友、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才,李长友,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953号原告王德才,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李长友,男,40岁,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刘红,女,39岁,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才诉被告李长友、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王德才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井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