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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才诉被告李长友、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才,李长友,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953号原告王德才,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李长友,男,40岁,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刘红,女,39岁,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才诉被告李长友、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王德才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井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