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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9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许磊与吴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磊,吴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904-1号原告许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吴力伟,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磊与被告吴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力伟银行存款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自愿以与案外人郑春香共有的永安市观澜世纪城小区27幢2-103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许磊与案外人郑春香共有的位于永安市观澜世纪城小区27幢2-103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字第××号),保全价值以68000元为限。二、冻结被告吴力伟银行��款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