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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赖冬宝与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客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冬宝,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客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373号原告赖冬宝,男,汉族,1989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客运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119号。法定代表人绕益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冬宝与被告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客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赔偿原告的损失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赖冬宝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冬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元(已按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赖冬宝负担。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蓝华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