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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460号原告董某某,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德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某,女,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