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郑成章,廖渝与廖国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章,廖渝,廖国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059号原告郑成章,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廖渝,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况万学,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国祥,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章、廖渝与被告廖国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成章、廖渝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成章、廖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成章、廖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郑成章、廖渝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泓雨人民陪审员 曾庆华人民陪审员 李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红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