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催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15年催18号宜城市黎明农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城市黎明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新民催字第00018号申请人宜城市黎明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雷河。法定代表人黎家清,宜城市黎明农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宜城市黎明农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已通知支付人中国工商银行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停止支付,并在2015年12月30日的人民法院报G75版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宜城市黎明农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00XX/247651XX,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票据金额为782999.84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6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15日,出票人为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现已背书转让,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城市黎明农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工商银行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郭方望人民陪审员 张露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