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3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黄飞与叶旭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995号原告黄飞与被告叶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金兰商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飞于2015年12月28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借款204000元、利息25973.33元、诉讼费及保全费3813元、执行费33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399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