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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夏邑县车站镇秦院新村建设委员会与韩元勋、河南大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车站镇秦院新村建设委员会,韩元勋,河南大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红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夏邑县车站镇秦院新村建设委员会。负责人秦红超。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闫克礼,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元勋,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玉东,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大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区凯东四街南侧饲料公司综合楼4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秦红超,农民。委托代理人闫进生,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邑县车站镇秦院新村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秦院新村建设委员会)与被告韩元勋、河南大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公司),第三人秦红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及第三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夏邑县车站镇秦院新村建设委员会撤回起诉。二、准许第三人秦红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26元,减半收取10163元,由原告夏邑县车站镇秦院新村建设委员会负担7281.50元,第三人负担2881.50元。审判长  董恒体审判员  翁秋敏审判员  尹晓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