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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164号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海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丽琴,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峰,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夏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实收136元),由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玉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