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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8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孟克道尔吉与被保全人萨日盖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831-1号申请保全人孟克道尔吉,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保全人萨日盖,女,1993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锡尼镇第四幼儿园职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孟克道尔吉与被保全人萨日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萨日盖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以其名下的蒙KM83**号小轿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萨日盖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保全人孟克道尔吉名下的蒙KM83**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道格日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其勒 格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