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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特日格乐诉被告别迪其其格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日格乐,别迪其其格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929号原告特日格乐,男,2000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学生,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法定代理人董海青(系原告之母),女,1978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同上。被告别迪其其格(系原告之祖母),女,90岁,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日格乐诉被告别迪其其格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原告特日格乐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别迪其其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特日格乐的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特日格乐撤回对被告别迪其其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特日格乐负担。审 判 员 青格乐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根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