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与焦某某其他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24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赵承韫,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国栋,平阴县国土资源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焦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焦某某未经批准,于2014年5月占用平阴县榆山街道田山村集体土地148.40平方米(合0.2亩)建马棚硬化地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平国土资行处字[201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1、责令焦某某将非法占用148.4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田山村民委员会;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8.40平方米集体农用地(有林地)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968.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焦某某,被执行人焦某某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退还土地及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平国土催告字[2015]50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焦某某自接到本裁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2968.00元。三、本案退还土地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部分由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霞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