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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11民初286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良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2月经他人介绍恋爱并同居生活,2005年12月9日生育长子邓某甲,2011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2日生育次子邓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13年2月双方因家庭经济常发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同生育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情况基本属实,但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原告邓某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邓某某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赵某某对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反映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04年2月经他人介绍恋爱并同居生活,2005年12月9日生育长子邓某甲,2011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2日生育次子邓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致夫妻感情有所淡漠。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发生过纠纷,双方都有缺点和不足,只要双方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体谅,夫妻关系尚能维系。且原告邓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邓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 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金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