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顾玉霞与邯郸市安家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玉霞,邯郸市安家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玉霞。委托代理人陈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安家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峰峰矿区新市区安家房屋中介门市),住所地:峰峰矿区滏阳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瑞,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顾玉霞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5)峰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玉霞于2016年4月18日以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安家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玉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玉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顾玉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山审 判 员 陈建英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