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曹庆荣与蔡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荣,蔡树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1279号原告:曹庆荣,女,汉族,1960年3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蔡树义,男,汉族,1956年3月1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庆荣诉被告蔡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庆荣撤销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余款返还原告。审 判 长 : 汤 雷人民陪审员 :张雪冰人民陪审员 :李晓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