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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霞诉被告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春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三门峡某公司,崔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022号原告刘某,女,被告三门峡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成社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金春,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崔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三门峡某公司、崔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530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