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启业与陈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业,陈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孙启业,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汉滨区大同镇。被执行人陈晓云,女,汉族,1961年9月27日出生,住汉滨区新城办。本院在执行孙启业与陈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请求继续按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179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分期逐月履行,并已履行至2017年4月。对剩余部分借款,本院已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陕0902执恢1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陈晓云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于4月17日交由协助银行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启业同意待一年冻结期满按上述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计算(每月2083.3元)给其支付后,对剩余不足部分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陕0902执恢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荣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