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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淅川县荆紫关镇小寺沟村第三村民小组与金吉德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吉德,淅川县荆紫关镇小寺沟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1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吉德,农民。委托代理人别红波,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淅川县荆紫关镇小寺沟村第三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王瑞亭,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保臣,淅川县荆紫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生伟,农民。上诉人金吉德与被上诉人淅川县荆紫关镇小李沟第三村民小组为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淅荆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金吉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吉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别洪波,被上诉人淅川县荆紫关镇小李沟第三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王瑞亭、委托代理人李保臣、杜生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淅川县荆���关镇小李沟第三村民小组的石粉场于2003年2月份租给金吉德使用,口头约定租金一年一交(近3年租金每年7200元),未写书面合同,但租金交至2014年底。后淅川县荆紫关镇小李沟第三村民小组找金吉德要求解除口头合同,但金吉德不同意,要求继续使用。为此淅川县荆紫关镇小李沟第三村民小组曾找镇政府、信访办要求解决无果。淅川县荆紫关镇小李沟第三村民小组于2015年2月4日向金吉德送达了告知书,限其在4月30日前搬清厂内所有物品。现已逾期,金吉德仍不搬离,引起诉讼。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告知书、荆紫关政府信访办接待记录、证人李某、田某甲、孙某、田某乙、田保安的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原审认为:金吉德租赁淅川县荆紫关镇小李沟第三村民小组石粉场所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效租赁合同。但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而双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约定租赁期限、租金、场房的损坏、修复及添置建筑物如何处理等,双方的约定明显属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淅川县荆紫关镇小李沟第三村民小组要求解除与金吉德约定的石粉场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淅川县荆紫关镇小李沟第三村民小组要求金吉德恢复10间石棉瓦房,没有任何文字约定及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不予支持;金吉德称与淅川县荆紫关镇小李沟第三村民小组达成的是永久性租赁合同,应当使用20年,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称按不定期租赁,应使用到2016年2月,因2015年的承租费没有交纳(原因是对方强烈要求其立即搬出,不收其租费),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淅川县荆紫关镇小李沟第三村民小组请求金吉德在告知书到期后两个月内搬清,推迟一天赔偿200元经济损失,无任何书面约定,不予支持。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淅川县荆紫关镇小寺沟村第三村民小组与金吉德在2003年2月份口头约定石粉场租赁协议。二、金吉德在判决生效后五十日内搬清自己的物品,将石粉场交还荆紫关镇小寺村第三村民小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金吉德负担。金吉德上诉称:我们双方是一个永久性租赁关系,起码应使用20年,在使用期间所建的永久性建筑物,应由被上诉方予以折价赔偿。淅川县荆紫关镇小寺沟村第三村民小组答辩称:双方原口头约定一年一租,不许在厂内搞建筑,若我组��要可随时收回,解除租赁协议。原审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请予维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石粉场所达成的口头协议,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租赁合同。该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任何一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因此,现淅川县荆紫关镇小李沟第三村民小组请求解除与金吉德之间的石粉场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与被上诉双方当初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添附建筑物如何处理,现上诉人金吉德请求被上诉人淅川县荆紫关镇小李沟第三村民小组对其添附建筑物折价赔偿,没有依据,本案不予处理。因此,上诉人金吉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金吉德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