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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毛某诉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229号原告:毛某,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毛瑶,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4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