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毛某诉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229号原告:毛某,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毛瑶,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4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