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9民初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9民初第233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印朋,被告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2009年农历六月二十一举行婚礼,于××××年××月十九生育女儿李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2013年被告开始经常上网与异性聊天,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为此被告给原告打有保证书,但被告仍未改正。2015年7月30日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李某乙随原告一起生活,儿子李某丙随被告一起生活;3、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被告任某辩称,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农历六月二十一举行婚礼,于××××年××月十九生育女儿李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从2015年7月30日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并提供2014年10月29日被告写给原告的保证书予以证实。被告辩称,没有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是原告殴打自己之后,强迫自己写的保证书。原告诉称,没有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被告认可没有共同债务,但辩称婚后原告挣了三、四万元,且自己挣了四万多元用于修建房屋。原告对被告所辩不予认可,并称房屋是原告父母所建,但原、被告对各自主张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保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两个孩子,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原、被告的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应该珍惜夫妻感情,相互谅解,维护家庭和睦,给原、被告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不准原、被告离婚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任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