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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禹与被执行人付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禹,付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晋032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赵禹,男,1950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执行人:付惠琴,女,1966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禹与被执行人付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本案执行费2900元,受理费4300元。但被执行人付惠琴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惠琴在���行个人账户存款207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家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