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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晃民一初字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康继明与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继明,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苗永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晃民一初字400号原告康继明,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北大市场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9443277-9。负责人刘喜武,职务经理。被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德彪街帝都福苑5号楼5门5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621056-5。法定代表人鲁世杰,职务经理。被告苗永进,男,1982年1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X0609822-1。负责人高世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继明与被告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被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苗永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继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被告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苗永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继明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原告康继明负担。审 判 长  申 毅人民陪审员  禹黎明人民陪审员  周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胜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