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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邢海风与张新民、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海风,张新民,刘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114号原告邢海风,女,1970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新民,男,1976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杰,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代表人原红卫,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海风与被告张新民、刘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海风于2016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新民、刘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邢海风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新民��刘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海风撤回对被告张新民、刘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耿新平人民陪审员  申振宇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卫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