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9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保定市裕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保定天駿挂车制造有限公司、陈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裕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保定天駿挂车制造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285号原告保定市裕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漕河火车站对面。法定代表人李艳秋。委托代理人南某。被告保定天駿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漕河镇北常保村。法定代表人王善发。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裕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天駿挂车制造有限公司、陈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