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洪水与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水,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06号申请人:洪水被执行人: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2307号法律文书,于2016-01-08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34397元的财产。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储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