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衡水荣华橡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宝,衡水荣华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田志宝。被执行人衡水荣华橡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田志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荣华橡塑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衡行再终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需要武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执行,现正在协商中,因需要等待协助单位的答复,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衡行再终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协助单位给予答复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