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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永辉犯容留卖淫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刑申44号李永辉:你因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06)石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和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你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院复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犯容留卖淫罪的证据有你的电话通话记录、归案材料等书证,被害人刘兰珍、刘芳、张庆雯的陈述,证人张自秋、李家富、吴辅新、张松柏、闫先瑞、刘学炎、黄银生等人的证言,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你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多名妇女多次卖淫的犯罪事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情形,予以驳回,原判应予维持。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