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林雪峰与卢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峰,卢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626号原告:林雪峰。被告:卢文彬。原告林雪峰与被告卢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文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卢文彬因缺资于2011年11月29日向原告林雪峰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如约现金交付借款后,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天本人向林雪峰借款伍万元整(50000.00),利息2分。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文彬应偿付原告林雪峰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卢文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旭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雨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