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2王大海与丁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海,丁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海,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舒乐小区。被执行人丁健(曾用名丁颍滨),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兴路。王大海申请执行丁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6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丁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丁健的银行存款105088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