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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工程部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工程部,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910号原告某某工程部,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城办街道。经营者邓刚。委托代理人穆金山,男,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秦都公安局家属院1号楼403室。法定代表人杨康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工程部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工程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某某工程部承担。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李 龙代理审判员  林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美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