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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罗万斌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382号罪犯罗万斌,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家庭住址: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揭东法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万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罗万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万斌在服刑考核期间(2014年8月2日至2016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湖南省临武县司法局于2015年12月31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万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万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