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刑事李志伟因自诉被告人叶庆昌遗弃罪申诉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6)吉01刑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李志伟:你因自诉被告人叶庆昌遗弃一案,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立初字第2号刑事裁定及本院(2015)长刑立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2004年至2013年你前妻叶庆昌以占有为目的,报复陷害为动机和你姐姐合谋雇凶买通医生绑架进精神病院六次,非法拘禁四年零八个月,致其精神药物造成严重疾病,将吉林省吉平一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伍佰万资产非法侵占、挪用隐匿他人名下,2011年初以来,不给生活费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1.你自诉被告人叶昌庆犯遗弃罪的诉求,由一、二审法院审理并先后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经审查原判裁定认为你自诉被告人叶昌庆行为构成遗弃罪,但未提供叶昌庆构成犯罪的相关证据,裁定驳回你起诉并无不当。2.你自诉被告人叶昌庆犯遗弃罪,但不能提供证据直接证实叶昌庆的具体遗弃行为,你诉称被绑架先后六次住进精神病院、四处房产变更他人名下及不给生活费等事由,你对此事由形成的原因陈述不清,你提出的申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3.你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