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一站式汽车服务会所与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一站式汽车服务会所,郑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180号原告定边县某某一站式汽车服务会所。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一站式汽车服务会所诉王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告无法找到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一站式汽车服务会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