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02执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志龙与邓永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龙,邓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371-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龙。被执行人邓永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龙与被执行人邓永龙(2015)凉民初字第5634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永龙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孙志龙劳务费12171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永龙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骏审 判 员  杨吉寿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