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李建义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5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义,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李建义因不予立案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终字第14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李建义请求撤销京公大刑不立字[2014]000033号不予立案决定书,该决定书系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李建义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终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建义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李建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