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俞某某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526号原告俞某某,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刘某某,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