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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字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合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字1356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辉、董飞,该公司职工。被告邱合珍,女,汉族,1952年3月8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