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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美丽申请执行徐阳阳、徐俊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美丽,徐阳阳,徐俊峰,合肥全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660号申请执行人:高美丽,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徐阳阳,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徐俊峰,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全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周毅,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阳阳申请执行高美丽、徐俊峰、合肥全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5日制作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47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97423.27元、诉讼费899元、执行费1361元、逾期付款利息(以97423.27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美丽、徐俊峰、合肥全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9683.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7423.27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