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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唐文虎与孔祥道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文虎,孔祥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财保41号申请人:唐文虎,农民。被申请人:孔祥道,农民。申请人唐文虎因被申请人孔祥道向其借款1万元,为防止被申请人孔祥道转移财产,申请人唐文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孔祥道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唐文虎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文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孔祥道的银行存款1万元。申请人唐文虎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缪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