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叶丽与深圳市美智界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叶丽,深圳市美智界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724号原告罗叶丽。被告深圳市美智界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花果山社区松环路2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曹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叶丽诉被告深圳市美智界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叶丽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