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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尚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尚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255号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万爱均,系该社员工。被告郑尚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尚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谌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