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仲其凯与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其凯,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1143号原告仲其凯。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杜可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仲其凯诉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孙静芳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仲其凯于2016年3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其凯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其凯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睿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