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赵尔增,临城县魏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系刘某甲哥哥,一般代理。被告齐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书法,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尔增、刘某乙、被告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书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盖房一处,并生育一男一女,儿子因工伤去世,女儿出嫁他村。因各自外出打工,经常不在一块,双方互相猜疑,致感情破裂。被告脾气暴躁,2015年6月4日将原告打伤,导致原告住院,原告住院后,被告仍无悔改之意,双方分居近一年,互不往来。被告还于2015年1月5日将原告在梁村信用社的全部存款取出另存,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家庭幸福。被告将存款转存也是经过了原告的允许。被告从没有动手打过原告,原告住院是因为不慎摔倒,在住院期间,被告精心护理原告,双方没有矛盾,希望法庭调解和好。原告向法庭提交临城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各一份,证实被告将原告打伤住院。被质证意见为:原告住院是因为摔伤,而非打伤,对证据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儿子因工伤去世,女儿已出嫁。原被告因脾气性格不合时有矛盾,双方于2014年底分居至今。经原告申请,本院查询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被告名下297200元存款,已冻结。另有本村5间房产和约12亩地为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在审理期间,我院应被告申请解除冻结7200元存款,后被告将7200元给付原告。之后原告向我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称已与女儿就该笔存款达成处置协议,不再需要法院冻结以及分割,我院在询问其真实意思后依法作出裁定,将被告齐某名下290000元存款解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银行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结婚多年并共同经历丧子之痛,理应懂得相互珍惜。现女儿成年并出嫁,原被告双方应携手共度晚年,维系双方多年感情。经多次调解被告有心挽回,双方矛盾亦有所缓和,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提出离婚,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被告齐某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立克审 判 员 王继国人民陪审员 陈素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