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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大能与吴华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大能,吴华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大能,男,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华林,男,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再审申请人陈大能因与被申请人吴华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资民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大能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大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大能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光映审 判 员  温树元代理审判员  陈光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