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大能与吴华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大能,吴华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大能,男,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华林,男,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再审申请人陈大能因与被申请人吴华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资民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大能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大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大能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光映审 判 员 温树元代理审判员 陈光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