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民特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杨铮、段桂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铮,段桂香,李秀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88号申请人杨铮,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段桂香。申请人李秀英。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杨铮、段桂香、李秀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段桂香与被继承人杨建斌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独生子杨铮。段桂香与杨建斌共同购买了位于石河子市城区4小区XX栋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一套。2014年7月18日杨建斌因病死亡,其生前未留遗嘱。杨绍州、李秀英系杨建斌之父母,1993年3月17日杨绍州死亡。杨建斌之母李秀英、妻段桂香、子杨铮为被继承人杨建斌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三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石河子市城区4小区XX栋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除50%的产权为段桂香所有外,另50%的产权为被继承人杨建斌的遗产由杨铮一人继承;二、段桂香、李秀英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铮、段桂香、李秀英于2016年4月13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筱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