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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奉先友与达州市兰草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先友,达州市兰草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240号原告奉先友,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忠平,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兰草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大树镇九龙村。组织机构代码:58420805-3。法定代表人:骆传福,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代波,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奉先友诉被告达州市兰草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草沟煤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富清审 判 员  魏文锋人民陪审员  潘传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